为落实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要求,规范“‘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使用,现将标识规范参数予以发布,请企业参照使用,具体请见附件。 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办工作人员。 联系人:刘冬 联系方式:liud@cde.org.cn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