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