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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改革,还有什么玄机吗?
    发布时间:[2018-03-23]

    随着3月21日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正式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于当日下午4:00宣布成立,第一届领导集体随之诞生。原工商总局局长被任命为局长、党组副书记,食药监总局局长被委以党组书记、副局长。原食药监总局焦红副局长被任命为药监局局长。另外,又从赣地调来一位副省长任药监局党组书记。

    一切似乎尘埃落定!但仔细分析了与药监改革相关的几个细节,似乎还有些什么玄机未解。

    张与毕,一位局长,一位书记,到底谁是一把呢?两人年龄与资历相当。按照政府机关过去的惯例,应该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宣布总局成立及班子组成的会议上,毕坐在1号位上,这是否与毕系19届中委有关,还是茅局谦让,不得而知。不过,在如此具有历史意义的场合,位置似乎是不能随便挪动的。还有,看了机构改革全文,强化党的领导是核心要义之一,书记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既然姥爷处于如此关键的位置,话语权就无需多言了!近年来推出的与药监管理相关的一系列新政想必会毫无悬念的沿着既定轨道向前推进。即使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大方向是绝不会变的!

    3月13日王国务委员在向人大代表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这段话,被公认为给药监机构走向“定调”。

    3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3月18日,新华社播发了这个方案。查阅方案正式文本,只写了:“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没有药监机构只设到省一级之类的表述。笔者理解,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也许不宜将省级以下机构设置的内容囊刮其中。

    让人有些疑惑的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又没有能够找到相关规定。这是一个全方位的大方案,内容很具体。对设立国家药监局的规定是:“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在“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规定里,也没有涉及药监局。这就有些奇怪了。难道是人大代表讨论时提了修改建议,有关内容作了调整?还是为了体现“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

    此外,在大方案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内容里,第一项即为“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规定“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但在该项规定的最后,却加了一句:“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执法,由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承担。”最后的这句话,意在何处?既然包含药品在内的执法队伍都已经整合了,执法自然是统一承担,为何还要再添上这句?

    难道市县还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药监机构,但不承担药品经营销售领域的执法任务?药品研发与生产、使用环节的执法工作由谁负责呢?“药品经营销售”这个界定还是比较局限的,实际上主要指传统意义上的药品批发与零售行为,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行为都不属传统概念的“药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