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80号)》,明确从2020年12月30日起,全面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9月30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在其对外网站开通“2020年版《中国药典》执行专栏”公布《关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实施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近期,辽宁、湖北、四川、江苏、云南、甘肃等省也发布配套文件,解释2020版中国药典实施的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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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药典标准
1、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核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凡收载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汇总相关品种信息(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准文号、原执行标准、现执行标准等),填写《品种信息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12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slzx@da.js.gov.cn,纸质版寄送至省局。
2、对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现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可携带药品注册证原件及《品种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4、对原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现需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做好与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比对和检验方法学确认等相关研究工作,按照报省局备案的“其他”事项提交注册申请后,再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云南:确认药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合法性
国家局: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为符合本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药典委:涉及变更的,提前申报;未审批的不得实施
因本版药典实施,涉及审批类变更的,应在本版药典实施前提出,审评审批期间仍可执行原标准;审批通过的,执行新标准;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得实施。
四川:变更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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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种禁用农药
药典委: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的相关规定是对中药质量的通用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应以确保中药质量、不得检出33种禁用农药为基本原则。是否批批检验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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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标签
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仅更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信息的,可自行按有关规定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修改日期在历次修改的时间后自行列出,直接更新省局数据中心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信息,无需申请备案。修订后的药品包装标签与说明书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要求。
云南:仅改变【执行标准】项,自行修改,无需备案
执行《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品种,如仅涉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执行标准】项内容改变的,持有人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要求自行调整说明书、标签中【执行标准】项内容,无需再进行备案,企业执行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仅新增【上市许可持有人】项相关信息的,如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主体的,由持有人自行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上述内容,说明书修改日期在历次修改的时间后自行列出,无需向我局申请备案,相关修订情况后续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川:执行药典修改内容,无需备案,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报告
对执行新版药典、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上市产品说明书及标签相应内容的,四川辖区内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依据现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行修订,无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但应在修订年份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报告。
江苏:实施2020版药典需要备案
四川:应在限定时限内(12月30日)使用原药品说明书、更换已出厂的原说明书及标签。
湖北:鉴于有关上市许可持有人部分品种老标签尚未使用完毕,为减少资源浪费,经研究,同意相关生产企业老标签延期使用至2021年6月30日。